(2011)苏民二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仇守香与被告吴桂强、韩振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守香,吴桂强,韩振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二初字第00804号原告仇守香,女。委托代理人郭景瑞,男。被告吴桂强,男。被告韩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守香与被告吴桂强、韩振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守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