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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民二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仇守香与被告吴桂强、韩振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守香,吴桂强,韩振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二初字第00804号原告仇守香,女。委托代理人郭景瑞,男。被告吴桂强,男。被告韩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守香与被告吴桂强、韩振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守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