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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凤阳县富民建材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凤阳县富民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190号。法定代表人:许华新。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治明,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凤阳县富民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光明村第五村民组。法定代表人:马允贵。职务: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凤国土监字(20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凤阳县富民建材厂(马允贵)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凤阳县富民建材厂(马允贵)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富民建材厂(马允贵)在中国工商银行凤阳县支行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43万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富民建材厂(马允贵)银行存款73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富民建材厂(马允贵)银行存款7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