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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雍辉与被告崔文宪、雷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辉,崔文宪,雷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雍辉,女,汉族,住陕西华山化工集团公司生活区。被告崔文宪,男,汉族,居民,住金堆。被告雷卫华,女,汉族,金堆城钼业集团公司三十亩地选矿厂监测站职工,住金堆。本院在审理原告雍辉与被告崔文宪、雷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卫华因病住院治疗,暂无法出庭应诉。因此本案需待被告雷卫华治疗好转后方可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