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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沈某甲、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何丽丽。被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为群、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被告沈某甲、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