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占明与李先凯、李运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明,李先凯,李运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746号原告:王占明。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凯。被告:李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明诉被告李先凯、李运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明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占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