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陕西恒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蔚小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男。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董事长。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奥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21日,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80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缴纳工程保证金2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缴纳的工程保证金2000万元中扣除80万元及利息5.6万元、执行费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