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梁冠文与区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冠文,区庄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梁冠文,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区庄祥,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冠文诉称:2010年6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5500元并签立欠条。被告至今只还了2000元,尚欠3500元未予清还。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清还借款本金3500元并计付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区庄祥辩称:我向原告借款事实属实,借条也是我签名的,没有其他意见。当时是我和另外一个人向原告借款,其中我借了2000元,另一人借3500元。我借的2000元已还给了原告,另一人表示可以将其所借的3500元还给原告,但原告不肯向这个朋友追收,原告才根据我签立的借据起诉我,我愿意调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元并签立欠条。被告已偿还2000元,尚欠3500元未予清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区庄祥尚欠原告梁冠文借款本金3500元,被告区庄祥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给原告梁冠文。原告梁冠文不要求向被告区庄祥计付利息。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冠文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