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纪民、焦美荣申请执行王巧彦赔偿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民,焦美荣,王巧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刘纪民,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焦美荣,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宋志祥,县文联主席。被执行人王巧彦,女,汉族,村民。刘纪民、焦美荣申请执行王巧彦赔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保全的赔偿款30000元归申请人,王巧彦返还申请人赔偿金25822.9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自愿放弃王巧彦返还的赔偿金25822.94元。保全的30000元分两次由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泾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