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文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丁旭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丁旭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郑文君。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旭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君诉被告史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丁旭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