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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文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丁旭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丁旭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郑文君。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旭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君诉被告史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丁旭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