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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得阳、开花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得阳,别名李德阳,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因本案于2008年8月12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许蔚武,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开花宁(别名开华宁,曾用名开虎瑞),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庆城县。因本案于2008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开华瑞,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庆城县。因本案于200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刑诉字[2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3、罗某平、李某1、谭某4、谭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得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开花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开华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令被告人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405154元,其中被告人李得阳承担40%为162061.6元,开花宁承担30%为121546.2元,开华瑞承担30%为121546.2元。三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开花宁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对(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得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开花宁、开华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补充侦查中止审理一次。应被告人开花宁、开华瑞及其家属、(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原告人谭某3、罗某平等人的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而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得阳伙同被告人开华瑞、开花宁三人密谋抢劫。同年7月12日由被告人李得阳和开华瑞找到被害人谭某1,借口以车费800元雇用谭的货车到河源拉竹子,并约定第二天傍晚出发。次日傍晚,被告人李得阳打电话给谭某1约谭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双园村等候。出发前,被告人李得阳拿了一把尖头锤子,被告人开花宁拿了一个蓝色包,包里已事先准备有一根绳、一个蛇皮袋。当谭某1开着其轻型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57000元)到约定的地点时,由于李得阳儿子叶某有岁数小,没有人看管,所以李得阳也把他带上,由开花宁带着坐在后座,李得阳和开华瑞一起坐在前排,李得阳坐中间。当车至广梅公路柏塘往响水方向的路段时,李得阳三人借口停车,谭某1靠边停车时,坐在车后座的开花宁拿出绳子从后面勒住谭某1的脖子,李得阳在旁边控制谭某1,开华瑞下车绕过车头,堵住车门不让谭某1逃走。谭某1奋力反抗,开花宁又拿出铁锤朝谭某1的头部用力打了几下。谭某1被打后奋力争脱,打开车门朝公路对面小山跑去,开花宁也马上下车追过去,追到对面马路边的排水沟将谭某1扑倒,并压住谭,李得阳也赶紧下车和开华瑞一起去帮忙。开花宁用手按住谭某1的头部,另一只手拿锤子朝谭的头部打了几下,谭某1叫喊。李得阳怕有路边的人经过听到,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巴,谭某1用嘴巴咬李得阳的手,李得阳从开花宁手拿过锤子朝谭某1的头部用力打了几下,锤子的木柄被打断。这时,开花宁又叫开华瑞拿来货车上的防盗锁,开华瑞拿过防盗锁给了李得阳,李得阳拿了防盗锁朝谭某1的头部用力打了数下,直至谭某1不动。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搜走了谭某1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58元)和现金200元,便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因不敢将车拿去卖,李得阳将车扔在东莞市下桥处。经法医鉴定:死者谭某1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致脑组织挫碎而死亡。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开花宁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穗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得阳、开华瑞、开花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得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抢劫犯意不是其提出的,其用锤子打被害人时锤子已经快断了。李得阳的辩护人提出,1、根据各被告人互相印证的供述以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可知首先动手实施并使用铁锤击打,并在被害人逃跑过程中追击并再次捶打被害人的均为本案的同案人所为,而且,本案劫得的财物也为同案人所得,故在本案的劫杀过程中,被告人李得阳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被告人李得阳在第一次传唤讯问,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刑事拘留前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之中其也均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对自己的行为也予以深深的后悔,确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具有酌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李得阳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属于初犯,尚属可以改造之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开花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犯意提出系李得阳,锤子系李得阳打断的,李得阳还用防盗锁继续猛打被害人的头部,直至将被害人打死。辩称自己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户口本系户籍登记时弄错了。且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开华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商量抢劫,没有直接打击被害人,工具和背包不是其准备的,都是被告人李得阳拿去的。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期间,李得阳首先提出抢车,弄点钱。开华瑞、开花宁表示同意。三被告人商定后,准备了铁锤、绳索、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12日,被告人李得阳、开华瑞到东莞市寮步镇温塘村找到被害人谭某1,谎称租谭的小货车到河源市拉竹子,车费800元,并约定第二天傍晚出发。次日傍晚,被告人李得阳、开华瑞、开花宁三人到约定的东莞市东城区下桥双园村一路口,坐上被害人谭某1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25707.1元)出发。李得阳和开华瑞坐在前排,其中李得阳坐中间,开花宁坐在后排座位。当车行至广梅公路柏塘往响水方向的路段时,被告人李得阳谎称要小便。当谭某1靠边停车时,被告人开花宁拿出绳子从后面勒住谭某1的脖子,同时李得阳抓住谭某1的双手,开华瑞下车去顶住驾座的左边车门不让谭某1逃出。谭某1在挣扎中挣脱绳索,开花宁拿出铁锤朝谭某1的头部用力打了几下。谭某1被打后奋力挣脱打开车门朝公路对面逃,开花宁手持铁锤与李得阳追去,将谭某1按压在公路边的排水沟里,开花宁持铁锤朝谭的头部猛打,谭某1大声叫喊,李得阳用手捂住谭某1的嘴,谭某1咬李得阳的手,李发怒从开花宁手中抢过铁锤继续朝谭某1的头部猛打,锤柄被打断,谭某1仍叫喊,李得阳又叫开花宁找工具,开华瑞从被害人谭某1的货车上拿来防盗锁,李得阳接过防盗锁继续猛打谭的头部,直至将谭打死。然后开花宁、开华瑞两人在被害人谭某1的身上搜得一个小包,内有车辆证件和现金200元。然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的货车及车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58元)抢走,逃回东莞市。当晚,李得阳未敢将车销赃,将车丢弃在东莞市下桥处。经法医鉴定:死者谭某1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致脑组织挫碎而死亡。破案后货车由被害人亲属领回。200元被开花宁、开华瑞两人花光。手机被扔掉。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开花宁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穗东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曾某1证言,证实2008年7月14日8时许,其驾驶拖拉机路过广梅汕公路博罗县响水路段时,发现公路边排水沟躺倒一个人,便向110报警。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梅公路柏塘往响水方向路段的公路北侧(S244线317KM+500M处)排水沟处。排水沟底部有一男性尸体,尸体呈头东脚西俯卧于路边排水沟中,尸体右侧水沟壁有一锤头,左胫前侧压有一锤柄。尸体下方及周围有血迹,有刹车痕迹。现场提取铁锤一把、白色上衣、血迹、黑色皮鞋、鞋垫等物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东莞市东城公安分局接到证人夏某的报案称,有一小货车辆一直停放在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纪豪园碧水蓝天对出鸿福路边,无人认领。接报后即对该车进行勘查,证实该车是一辆货车,车牌号为湘M×××××,驾驶座车门上写着“湖南永州”字样,驾驶座上发现有血迹等的基本情况。4、博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2008]036号,证实死者谭某1全身6处创口,创缘均不整齐,深达皮下;有18处皮下出血或表皮剥脱;顶部、枕部见有一26×23CM的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脑组织挫碎。证实死者谭某1系因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致脑组织挫碎而死亡。5、惠州市公安局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2008]372号,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锤头、T恤衫上均检见人血,其基因分型与死者谭某1血的基因分型一致。6、东莞市公安局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2008]1294号,证实东莞市公安局在新世纪豪园碧水蓝天对出马路的一可疑车辆(谭某1为该车辆司机)的驾驶座上提取可疑血迹,经鉴定证实与谭某3、罗某萍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的概率为RCP>99.99%。7、被害人妻子李某1证言,证实于2008年7月15日9时,其到东莞市板桥派出所报案,称其老公谭某1于2008年7月13日下午6时,被一湖南老乡雇车到河源拉货,一去未归。并证实同年7月18日早上,博罗县公安局刑警队带谭某2到博罗殡仪馆辨认尸体。8、证人谭某2证言,证实2008年7月18日上午,博罗县公安局刑警队带其到博罗殡仪馆辨认尸体,证实死者是其四弟谭某1。9、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08年7月14日,其发现一辆白色的东风小霸王货车,车牌号是湘M·615**,一直停在其店(东莞市东城区金树路44号超兴建材装饰店)的斜对面,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其打开该车,发现车内驾驶座左侧有血迹,便打电话报警。10、东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纪豪园碧水蓝天对出鸿福路边提取一辆白色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为湘M×××××。11、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458号,证实轻型厢式货车(东风EQ5022XXYG14D3),经鉴定证实价值25707.1元;诺基亚1208型手机经鉴定证实价值290元,合计25997.1元。12、证人李某1提供被害人的手机发票和机动车辆发票,证实被抢手机和机动车的购买价格。1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其劝说下,被告人开花宁于2008年10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4、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穗东派出所的归案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开花宁于2008年10月3日15时到其所投案自首。15、辨认笔录:(1)证实被告人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分别对一组相片进了相互辨认,均分别证实三被告人是本案的同伙。(2)证实被告人李得阳对一组作案工具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4号铁锤(现场提取的物证)是其抢劫作案的凶器。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得阳是1968年出生,开花宁是1989年10月11日生,被告人开华瑞是1988年5月15日生。17、被告人李得阳供述:2008年7月初,我与开花宁、开华瑞两人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期间,我提出抢点钱来花,开花宁、开华瑞两人表示同意。于是我们踩点寻找作案对象,选中一个在东莞市寮步镇温塘村做出租货车的司机,那司机是湖南永州市宁远县人。作案前一天我和开华瑞两人到温塘村约好司机明天傍晚出发到河源拉竹子,车费800元,当时那司机给了我一张名片,名片上有司机的电话号码。第二天即7月13日傍晚,我携带一把尖头铁锤,开花宁携带一个蓝色包,包内装有一根绳,一个蛇皮袋,依约在东莞东城区下桥双园材上车,同时因自己儿子无人照看,我也将儿子带上,由开心(开花宁)抱着坐在车后排,我和开华瑞坐前排,与司机同排,我坐中间。司机开车往河源方向行驶,至广梅汕公路博罗响水路段一上坡处,我见四处无人便叫司机停车,这时坐后面的开花宁马上拿绳子从后面勒住司机的脖子,同时我和开华瑞上前抓司机头发和堵住车门不让司机逃跑。司机挣扎,开花宁持铁锤打了司机的头部几锤,头部被打流血,司机奋力挣脱朝公路对面跑去,我们追过去,开花宁先将司机扑倒并按住司机的头部,手拿锤子打司机的头部,司机发出很惨的叫喊。我怕被人听见,就用手堵他的嘴巴,他咬我的手,我发怒,从开花宁的手中拿过锤子朝司机的头部用力打了几下,锤柄也被打断,那司机还在叫喊,开华瑞在车上拿来防盗锁给我,我又用防盗锁用力打司机的头部,打至司机不会动,不会叫喊为止。这时有车经过,在慌乱中我们三人急忙将司机的货车开走。开了10分钟路程后,开花宁说返回现场找他的白色衬衣(衬衣上印有“新城工业区卫生站”和电话号码的圆珠笔)。于是我们又返回现场找到衬衣。开花宁和开华瑞还在司机身上搜到一个小包,包内有车的证件及200元。然后我们驾车逃回东莞。在逃跑路上我们将手机和车的证件,以及我们作案的血衣在路上扔掉了。200元由开花宁他们拿了。当晚回到东莞市因不敢销赃,我将赃车扔到东城区火栋树村一花木场附近的路边。18、被告人开华瑞供述:2008年7月初,湖南人老李(即李得阳)提出去抢劫,弄点钱,并说他已踩好点抢一辆货车,到时以租车的名义,途中把司机弄死,抢他的车卖了分钱。7月中旬的一天傍晚18时,老李在他的车上找到一条绳子、一把尖锤子,加上之前老李买的两个大蛇皮袋都装在我带去的一个包里,然后老李和我各包了一捆竹子作为掩人耳目用的,在一个叉路口坐上那货车司机的车,当时老李还带上他的三四岁的儿子一起。当时我坐在副驾位,老李坐司机旁边,开花宁和老李的儿子坐后排。车行驶到一偏僻无人的路段,老李叫司机停车,开花宁在后面勒司机脖子,我去堵左边车门不让司机逃出,老李抱住司机,开花宁拿锤子打司机头部,头部被打出血,司机奋力挣扎,挣脱后跑出车外往公路对面跑,老李和开花宁追过去抓住司机拉进排水沟里,司机衣服和鞋子被拉扯掉在公路上,我过去捡起扔到公路的排水沟里。而老李和开花宁在对付司机,老李把铁锤柄打断了,老李还叫我将车上的防盗锁拿给他,我就拿了给他,老李接过来又打司机的头部、背部,司机发出很痛苦的呻吟,身上流出很多血,最后不会动了。这时公路上有车的灯光,我们怕被人发现便快速将抢来的货车开走。约开了10分钟,我弟说他的衣服留在现场,老李说回去拿,于是我们又调头返回来现场。我弟在那司机身上搜到一个包,包内有车的证件、司机身份证、现金200元。然后就驾车逃回东莞。抢来的车辆被老李开去了,手机在路上扔掉了,作案的血衣、防盗锁、蛇皮袋都装进带去的包里被我扔到一条河里。有部分车辆证件被我在出租屋烧掉了,200元被开花宁拿了。作案的铁锤留在现场。19、被告人开花宁供述:在2008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8时多,与我哥俩一起打工的老李,驾车带着他的儿子到我哥俩的住处找我哥俩,说去运货。我哥俩就坐上他的车,在路上,老李说,他租一部车去拉货,到时就抢这部货车。老李和我哥之前应该商量过了,我也就默认同意了。老李叫我哥俩装作是他请的搬运工,到时老李叫动手,我哥俩就动手。商量好后,老李就去拿铁锤、绳子、衣服,均装在我的一个包里。当晚6时,老李背着挎包带着儿子,并叫我哥俩每人拿一捆扫把杆子装着装货的样子。到一路口三人坐上那辆租来的白色小货车。当晚8时,车行驶到一段较偏僻的路段,老李叫司机停车,我3人也下了车,老李打眼色叫动手,接着我和老李就上车去同时动手,我用绳子在后面勒司机的脖子,老李抓司机双手,我又拿铁锤打司机的头部5、6锤,打出血了。司机挣扎推车门,我哥在外顶住车门不让司机逃出车外,但司机还是挣脱跳下车,往对面公路跑,我拿着锤子和老李追过去,老李抓住了衣服,那司机就将衣服脱掉丢在公路上。追到公路对面的排水沟边,我将司机推倒在水沟,老李按住司机,我用铁锤猛打司机的头部,锤子掉在地上,司机抱头叫喊,老李捡起锤子又猛打司机头部,将锤柄打断了。老李见司机还会动,又叫我拿车的防盗锁给他,我就叫我哥拿,我哥拿来防盗锁给老李,老李接过锁就往司机的头部打了十几下,这时我哥叫我们上车,因我的衣服有血,我就边跑边脱衣服丢在水沟里,老李就拿防盗锁上车。我们将抢来的车开走逃离现场。车开了约20分钟后,我说丢的衣服上有一支写有新城工业区卫生站字样的笔。然后我们又返回现场找衣服,找到后,我又在那司机裤袋里搜到一个小包,包内有身份证、车辆证件、一些名片、200元现金,然后我们驾车逃回东莞。200元被我哥俩用了,车证件老李拿了。作案用的绳子、防盗锁、及我和老李的血衣、车上的毛巾、坐套全部装进老李的蛇皮袋子里被我哥在路上扔到一河里了。车内的手机也被扔掉了,铁锤好象留在现场。回到东莞后老李打电话联系卖车,卖不掉,老李将车开去扔了。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和认证,且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无法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得阳提出抢劫的犯意,并准备作案工具与被告人开华瑞合谋抢劫被害人车辆。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按照合谋的方法和分工实施抢劫,被告人开花宁、李得阳先后用铁锤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及身体多处,当铁锤柄断裂后,被告人李得阳见被害人叫喊又拿防盗锁继续打击被害人头部,两被告人的打击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开华瑞在犯罪过程中积极顶住车门,不让被害人逃出车外,又给被告人李得阳传递作案工具防盗锁并负责丢弃部分作案工具。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对于被告人李得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得阳提出抢劫的犯意,并用铁锤和防盗锁打击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多处的犯罪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开花宁、开华瑞的供述证实,李得阳在公安机关亦有多次供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与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李得阳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认为在本案的劫杀过程中,被告人李得阳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得阳提出抢劫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在与他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过程中,其持铁锤、防盗锁打击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多处,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得阳系初犯,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开花宁辩解其是1990年11月23日出生的年龄问题,经查,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赤城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开花宁是1989年10月11日出生,犯罪时已满18周岁。故被告人开花宁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开花宁投案自首的情节有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穗东派出所的归案经过材料证实,因此该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开华瑞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未殴打被害人,其行为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得阳、开花宁、开华瑞抢劫致被害人谭某1死亡,审理期间,被害人谭某1家属向法院提交谅解书称自愿接受被告人开花宁、开华瑞及其家人先行赔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开花宁、开华瑞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照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四、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得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李得阳限制减刑。三、被告人开花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交,上交国库)四、被告人开华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交,上交国库)。五、作案工具铁锤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蓝  惠  兰审 判 员 丁  祥  雄代理审判员 朱莉娜(主审)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法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