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韩国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西八里庄商业楼。法定代表人魏国生。委托代理人薄建光,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韩国利,男,汉族,42岁,唐山市开平区政府干部,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