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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车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负责人王根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车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将车锋名下轿车一辆进行拍卖。已于2009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告期届满三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依法冻结了车锋名下汽车壹辆。现经双方协商送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规定车锋同意用法院查封的汽车壹辆作价抵账,不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同时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车锋名下车辆以物抵债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持生效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