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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索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索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并强。委托代理人黄春雨。被告上海索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庆胜。本院在审理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索谷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