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明杰诉孙宝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孙宝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明杰,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孙宝和,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杰诉被告孙宝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杰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