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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明杰诉孙宝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孙宝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明杰,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孙宝和,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杰诉被告孙宝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杰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