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付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刘国良,个体。被告付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良与被告付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良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刘国良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