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建新与卢华锋、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新,卢华锋,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林建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881X。委托代理人周忠,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华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16。委托代理人牛大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身份证号码:×××4034。被告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岳兵。委托代理人袁引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1474。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新诉被告卢华锋、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建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434.5元,由原告林建新负担。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邱 影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育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