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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与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军,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栏港。法定代表人唐征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珠海港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