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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华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建南压缩天然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建南压缩天然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华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民,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建南压缩天然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建南压缩天然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珍梅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