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行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福明、钟富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福明,钟富祥,兰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行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蔡福明,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富祥,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岚(钟富祥之妻),女,1986年4月20日生,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蔡福明与被执行人钟富祥、兰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富祥、兰岚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富祥、兰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外走,下落地址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武执行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刘 浩代理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立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