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金广海诉翟文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海,翟文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金广海,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翟文剑,男,1992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金广海诉翟文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广海撤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胥 明 然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