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翁建喜诉被告苗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喜,苗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翁建喜委托代理人陈永仁被告苗兴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1998年9月,被告苗兴伟经原告翁建喜介绍并担保,借原告妻弟张安民人民币55000元整,并约定月息为2分,8个月还清,若不能按期归还加息2%。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1999年9月1日,被告同意由原告向张安民偿还本金及利息后,该债权转至原告名下,且原告于当日将本金55000元及利息13200元支付给张安民。之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承诺还款,但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苗兴伟立即偿还本金55000元及利息181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苗兴伟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苗兴伟于2012年6月1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翁建喜14万元人民币(用被告在秦都区珠泉路北侧区域改造安置指挥部名下的拆迁款直接给付原告)。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诉讼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及保全费1678元,合计41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