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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畜牧兽医站诉被告梁某某、梁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畜牧兽医站,梁某某,梁锋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某某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兽医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某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梁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某某街道办事处硷底村西村组村民,住该组。被告梁锋锋,男,43岁,住址、职业同上。系梁某某外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畜牧兽医站诉被告梁某某、梁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畜牧兽医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某畜牧兽医站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