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金友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金友;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诸执字第433-1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友。 被执行人王晶。 申请执行人刘金友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2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5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 玲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执行员 高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