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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王宇与李庆元、张进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宇;李庆元;徐进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王宇,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庆元,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徐进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李庆元、张进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宇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