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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进岭、刘书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进岭;刘书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建峰,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刘进岭。被告刘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进岭、刘书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