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进岭、刘书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进岭;刘书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建峰,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刘进岭。被告刘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进岭、刘书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