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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戊、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长女)。被告:张某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二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