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玉华,男,汉族。被告郝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已和解处理该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华负担。审 判 长 秦丽斌审 判 员 刘国宏人民陪审员 王国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