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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玉华,男,汉族。被告郝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已和解处理该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华负担。审 判 长  秦丽斌审 判 员  刘国宏人民陪审员  王国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