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雄艳与王梅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艳,王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雄艳。被执行人王梅英。申请执行人王雄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象刑初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梅英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刑初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