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荣炳与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炳,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01号原告杨荣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清刚。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