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翠英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定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英。2003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拐卖妇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英犯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天鹏、被告人王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王翠英伙同白志谦(已判刑)在北京西客站以找工作为名,将河南省新密市智力××女子楚焕拐骗到定州市火车站,经在火车站附近开话吧的刘永利(已判刑)介绍,将楚焕以7600元卖给定州市息冢村邢卫超(已判刑)为妻,所得赃款三人俵分。另查明:被告人王翠英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9日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0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楚焕的陈述,证人邢某、宁某、马某、闫某、胡某、楚根润的证言,楚焕的××人证,定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破案经过,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03)无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女子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英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翠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翠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亚敏审 判 员 王保义人民陪审员 石月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