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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崔文娟、李芬英与曹红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娟,李芬英,曹红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崔文娟,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芬英,女,193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涛。共同委托代理人贺云飞。被告曹红梅,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强。委托代理人翟永红,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娟、李芬英与被告曹红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娟、李芬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娟、李芬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娟、李芬英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3072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36元,下余1536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