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大勇申请执行王宝平拖欠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勇,王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48号申请人王大勇(又名XX),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平,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临斜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大勇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2418.8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86元,合计1388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宝平未自觉履行法律,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宝平案件款13798.8元,执行费86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临斜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