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下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开封市宏达变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开封市宏达变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24号申请人:开封市宏达变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30005124783695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2月13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账号:9030001201********,付款行:温州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诸暨市炒货食品厂,账号:530201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诸暨枫桥支行。持票人:开封市宏达变速机械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开封市宏达变速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