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长女)。被告:张某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原告二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