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94号原告贾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丽君,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满族,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功科,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长 刘 挺 进审判员 王 伯 秋审判员 黄 丽 娟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爽(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