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与王玉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王玉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8号原告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16楼EF。负责人夏卫。委托代理人谢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勇,住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王玉娇,住址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