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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梅长松、泊头市河东北新街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梅长松;泊头市河东北新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长松,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河东北新街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徐立民,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长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1)泊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梅长松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