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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光龙与张惠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龙,张惠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周光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8313711),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5314012),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成与被告张惠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龙于2012年5月30日以被告张惠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龙撤回对被告张惠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周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