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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福林与叶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林,叶松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朱福林,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松杰,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林诉被告叶松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林于2012年5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松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朱福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