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豫0103执3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刘洪生与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洪生;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3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生,男,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许朋。关于刘洪生申请执行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金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旭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入2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