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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沈国庆与杭州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庆,杭州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4号原告:沈国庆。委托代理人:周艺春。被告:杭州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民。第三人: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振华。委托代理人:崔海燕。委托代理人:何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庆诉被告杭州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庆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庆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沈国庆负担。审 判 长 卜         亮代理审判员 王姚轲人民陪审员王文仙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燕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