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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李某某,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武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