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3)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