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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3)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