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虎与被告闫变红、闫立功、李小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虎,闫变红,闫立功,李小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64号原告王小虎,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闫变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闫立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变红父亲。被告李小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变红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虎与被告闫变红、闫立功、李小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虎于2012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