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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磐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付衍祝与杨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衍祝,杨金松,王炳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磐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付衍祝,男.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男。被告杨金松,男。被告王炳才,男。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兆辉,男。委托代理人秦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衍祝诉被告杨金松、王炳才、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付衍祝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衍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衍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付衍祝承担225.00元,退回原告付衍祝225.00元。审 判 员  高清林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