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时华广与山东新丰源电站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华广,山东新丰源电站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29-1号原告:��华广,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山东新丰源电站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时华广与被告山东新丰源电站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时华广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新丰源电站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新丰源电站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综合楼及新车间两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方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