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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吴锡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吴锡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责人李献平。委托代理人潘崇富。被执行人吴锡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与被执行人吴锡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锡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87.97元及2011年6月1日前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221.75元,2011年6月22后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锡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锡友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无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3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判���员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