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力与被告西安银虎通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徐力,女。被告西安银虎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法定代表人詹银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力与被告西安银虎通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银虎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