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郦某甲、慎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慎某甲,项洪周,郦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绍刑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慎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4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3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光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洪周。原审被告人郦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8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石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4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戚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11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戚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4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郦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4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石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4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倪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5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郦某甲、慎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1)绍诸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海波、孟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光明,原审被告人郦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凌晨0时51分许,在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号大富豪娱乐会所,原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村长郦逸挺因故与大富豪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被大富豪娱乐会所保安用刀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凌晨,被告人郦某甲、郦某乙(均系郦逸挺的兄弟)、慎某甲、戚某乙、石某乙及边某乙、慎某乙等人闻讯后先后赶至诸暨市人民医院急诊室,被告人郦某甲扬言不肯罢休,要将大富豪砸掉。后被告人郦某甲指使被告人慎某甲及边某乙、慎浩回村召集村干部到人民医院急诊室,被告人慎某甲及边某乙、慎浩遂回村将路西新村村两委会成员均叫到人民医院。被告人郦某甲指使被告人慎某甲等人回村纠集村民先到村综合楼集中,再一起去大富豪闹事。之后,被告人慎某甲、戚某乙及慎某乙、边某乙等人即回村分头纠集村民,到上午8时许,已有一百多位村民聚集至村综合楼。期间,被告人慎某甲又安排被告人叶某及慎某乙等人去购买花圈并摆放到大富豪娱乐会所门口,安排村民慎者高雇佣自备车送村民到大富豪。根据被告人慎某甲的安排,被告人叶某及慎某乙等村民分头到大唐镇、草塔镇购买了花圈,并运至大富豪娱乐会所摆放在大门两侧,慎者高则打电话雇佣了五辆自备车。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郦某甲从被告人慎某甲处了解村民聚集的情况后,指使村民可以出发去大富豪娱乐会所,被告人慎某甲遂通知村民出发。被告人慎某甲、石某甲、戚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戚某甲及大量村民乘坐被告人慎某甲安排的自备车及村民的私家车前往大富豪娱乐会所,被告人郦某甲、郦某乙也分别从人民医院赶至大富豪娱乐会所。在大富豪娱乐会所门口,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七名协警正在保护郦逸挺命案案发现场以待诸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进一步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大门外侧设置了警戒线。被告人石某甲、戚某甲等村民下车后,直接冲破警戒线,不听民警、协警的劝阻,推开民警、协警,强行冲入大富豪娱乐会所内,并开始打砸会所里的财物。民警王某和协警上前劝说、拦阻未果,协警戚某丙锋遂用摄像机拍摄村民打砸物品的情况,被告人石某甲、戚某甲、叶某等村民见状,围攻、推搡民警,抢夺摄像机以阻止协警摄像,并将民警和协警推到大富豪会所一楼大厅的水池边。其中,被告人石某甲、戚某甲分别按住协警周某的背部、头部,将其按在水池里,后民警王某和协警被迫撤退到大富豪娱乐会所门口,又遭到被告人石某甲等村民的围攻、殴打,被告人石某甲用手掐民警王某的脖子,并用拳头殴打其脸部。之后,大量村民继续打砸大富豪娱乐会所内的财物,其中被告人石某甲、戚某乙、石某乙、倪某甲、戚某甲、郦某乙均参与打砸,被告人郦某甲则在现场指使他人打砸。具体为:被告人石某甲打砸大厅内的花瓶等物品,被告人戚某乙打砸三楼的酒柜及包厢内的电脑、电视机等物品,被告人石某乙受被告人郦某甲的指使捅坏空调通风口及天花板,被告人倪某甲打砸二楼走廊上的摆件及包厢内的电脑等物品,被告人戚某甲打砸二楼的酒柜及包厢内的电视机等物品,被告人郦某乙打砸二楼包厢内的桌子等物品。打砸行为持续数小时,导致大富豪娱乐会所内大部分物品被砸坏,无法正常营业。同时,郦逸挺的亲属及大量村民一直聚集在大富豪会所大门口哭丧、吵闹、挂横幅、泼油漆。整个过程引来数百群众到现场围观,一直持续至当日17时许。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富豪娱乐会所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32433元。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王某及协警周某、戚某丙锋、蔡某、陈吉锋、卜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协警倪某乙、戚某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郦某甲、戚某甲分别于2011年8月25日、11月4日到诸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慎某甲、石某甲、戚某乙、郦某乙于2011年4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叶某于2011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石某乙于2011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倪某甲于2011年5月1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被告人预缴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34000元。原审认为,被告人郦某甲、慎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大富豪娱乐会所无法正常营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郦某甲、慎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郦某甲、戚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请求予以照准。被告人慎某甲的辩护人戴灿铭提出被告人慎某甲不应认定首要分子,经查,被告人慎某甲在本案当中起到了召集人员、组织策划的作用,符合首要分子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郦某乙的辩护人王永建提出被告人郦某乙是事中参与,只是打砸了已被砸坏的财物,作用轻微,应予免除处罚,经查,被告人郦某乙事先知道村民去打砸大富豪,虽为事中参与,但其与其他被告人早已形成共同的犯意,本案系共同犯罪,且社会影响恶劣,对被告人郦某乙不宜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其余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人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其余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郦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洪周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大富豪娱乐会所的保安与郦逸挺发生争执后用刀刺伤郦逸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所引起,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大富豪娱乐会所无过错,不应减轻九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宣卫忠提出应减轻被告人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郦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石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四、被告人戚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戚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六、被告人郦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七、被告人石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八、被告人倪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九、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十、被告人郦某甲、慎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洪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3243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上诉人慎某甲、原审被告人郦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慎某甲的辩护人杨光明提出的二审辩护意见是:1、一审判决认定慎某甲系首要分子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郦逸挺在大富豪消费时被刺死所引起,上诉人慎某甲与死者郦逸挺是同村村民又关系较好,当时是激愤的情况下才实施了犯罪。慎某甲虽然做了一些与村民的联系工作,但其并未进入大富豪参与打砸行为。被告人慎某甲在激愤的情况下是受郦逸挺亲属指使,召集村民、买花圈等行为,100多名村民到大富豪打砸是郦某甲的指使,慎某甲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单独、主动策划、指使,在整个过程中属于积极参与,慎某甲不符合首要分子的构成要件,符合积极参与者的构成要件。2、基于本案的事实情况,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预缴了全部赔偿款,不仅体现了上诉人的悔改之意,还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慎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直很好,多次化解村民矛盾,得到村、镇的肯定。案发后,慎某甲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对上诉人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上诉人慎某甲系首要分子不当,宜认定其为积极参与者。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慎某甲的量刑过重,建议二审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郦某甲、慎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大富豪娱乐会所无法正常营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边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4月18日,其赶到人民医院得知郦逸挺在大富豪被人刺死,后郦某甲表示要将大富豪砸掉并与郦某乙、慎某甲、叶某等人商量砸大富豪一事。次日早上,其等村民到村综合楼集中,大量村民赶至大富豪打砸,期间还围殴了民警。2、证人龚某证言,证实其系大富豪娱乐会所执行董事长,2011年4月18日凌晨,大富豪一保安与客人“三哥”发生争执并将客人刺死。当日上午10时多,其得知大富豪内的物品遭到死者家属打砸毁损严重,遂报案的事实。3、证人王某、周某、倪某乙、戚某丙、戚某丙锋、蔡某、卜某证言,均证实2011年4月18日凌晨,民警王某带领协警周某等人在大富豪设置了警戒线以保护命案案发现场,以待刑侦大队进一步勘查现场。8时许,有一大批死者亲属或同村村民冲破警方设置的警戒线,不顾民警及协警的劝阻,强行进入大富豪娱乐会所乱砸物品。期间,协警戚某丙锋拿出摄像机拍摄打砸场面,被对方众人阻止,王某和其他协警上前劝说无果,遭到对方推打并被夺走摄像机,协警倪某乙还被对方按在大富豪水池内十多秒钟,大富豪会所内财物被严重毁损,民警及协警均不同程度受伤,现场秩序混乱,王某见现场无法阻止,遂撤出大富豪的事实。4、证人傅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18日凌晨,其与师父郦逸挺等人一起在大富豪娱乐会所唱歌,在结帐时与大富豪保安发生冲突并打架,郦逸挺在打架中被刺死。当天早上8时许,其到大富豪看到大量村民进出大富豪娱乐会所,会所内有打砸物品的声音,门边放满了花圈,当时戚某乙走出大富豪,对其讲大富豪全部砸掉了,当时戚某乙身上有玻璃碎屑的事实。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18日早上7时30分许,其看到大富豪娱乐会所门口周围拉着警戒线,门口有警察看管,无关人员不得入内。8时许,其看到一群人正围殴七八个警察,会所内传来打砸的声音,一致持续到10时,导致数百人围观,现场秩序一片混乱,交通也受到影响。后其进入大富豪,发现财物被砸严重毁损,还有大批人员在哄抢财物,直至16时许死者家属才离开的事实。6、证人寿某、余某、郦某丙、翁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黄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慎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4月18日凌晨,其听说郦逸挺在大富豪被刺就赶至医院,得知郦逸挺已死亡,郦某甲从上海赶到医院后扬言要将大富豪砸掉。郦某甲、慎某甲等人到医院门口商量,但其未参与商量。后郦某甲让其回到村里喊村民,其听慎某甲的安排,到村里叫了若干村民去村综合楼。早上7时多,其赶至村综合楼,在慎某甲的安排下买了花圈后赶至大富豪,当时大富豪基本已被砸光,后其顾自离开。同时证实石某甲称其用拳殴打警察,石益江夺民警照相机的事实。8、证人边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4月18日凌晨,其得知郦逸挺被大富豪保安刺后赶至人民医院,郦某甲兄弟表示要将大富豪砸掉。后其与慎某甲一起到村里喊了村干部,其叫了十余村民去大富豪闹事、打砸,郦逸挺的家属在大富豪门口哭脑、摆灵堂,期间还有警察被打伤,其未打警察、也未打砸物品的事实。9、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被损毁物品鉴定过程说明,证实大富豪会所内被损毁物品价值3332433元的事实。10、诸暨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八份,证实王某、周某、戚某丙锋、蔡某、陈吉锋、卜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倪某乙、戚某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伤的事实。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系大富豪娱乐会所一至三楼,会所内物品被损毁情况严重的事实。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协警戚某丙锋、周吉峰的分别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是案发现场夺摄像机并对协警推搡、殴打的人的事实;13、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出具的破损清单,证实被损财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等情况的事实。14、诸暨市公安局证明、工业新城派出所证明,证实王某系工业新城派出所民警,戚某丙锋、周某、卜某、戚某丙、倪某乙、陈吉锋、蔡某系工业新城派出所协警,日常工作为协助民警开展执法活动。15、抓获经过、自首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6、户籍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各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7、浙江省收款票据,证实被告人已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预缴赔偿款3334000元。18、大唐镇路西新村村民请求报告、大唐镇政府关于要求对大富豪案件中涉案村民从轻从宽处理的报告,证实大唐镇路西新村、大唐镇政府希望司法机关对涉案村民从轻处理。19、被告人郦某甲、慎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与上述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九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客观关联,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慎某甲、原审被告人郦某甲、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大富豪娱乐会所无法正常营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其中原审被告人郦某甲系首要分子,上诉人慎某甲、原审被告人石某甲、戚某甲、戚某乙、郦某乙、石某乙、倪某甲、叶某系积极参加者。原审被告人郦某甲、戚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上诉人慎某甲认定为首要分子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慎某甲的辩护人杨光明提出慎某甲不应认定首要分子,经查,上诉人慎某甲应原审被告人郦某甲的要求参与召集人员,不符合首要分子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杨光明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诉人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撤销第二项;二、上诉人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余 洪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