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爱华,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李爱军,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跃峰 来源:百度搜索“”